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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钦州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钦州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也可在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图书馆查阅。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本机关政府信息按照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以分类栏目和检索栏来展示相关内容。分类有“机构概况、人事信息、部门文件、财政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等栏目信息,检索栏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等方式,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关、成文日期、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正文等内容。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钦州市人民政府门 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点击“机构设置”()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钦州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钦州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办公室;办公地址:钦州市人民路13号恒基广场A座12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钦州市政务公开平台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向受理机构在线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网址:。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交复印件)到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5)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1)受理确认: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补正材料: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文件执行。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线号二楼政务服务管理区投诉中心,邮编:53509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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