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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朱斌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原告九鼎某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因索要剩余欠款无果。原告委托朱斌律师帮忙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该科技公司出具《律师函》进行催讨,并提起诉讼,成功帮助原告当事人讨回所拖欠款项及逾期利息。

  原告A诉被告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B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诉称,2014年12月1日,B聘请A为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并签订《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A负责装修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该项目的工程报价为38542.84元,后因B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增加了部分装修项目,合同价款变更为40000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第一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第二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工程进度款,装修完毕后7日内全部付清。”

  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A就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及时开展装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B与A再次口头约定变更与增加施工项目,包括地面增加混凝土垫层、铺设复合地板以及贴墙纸等。至于施工费用,则以实际产生为准。施工完毕后,经B与A共同核算确认,变更与增加部分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共计7218.6元。A如期完成了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的装修工程,被告也已进驻并使用涉案办公室。然截至目前,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27218.6元。原告曾以各种渠道向被告进行催款,并于2014年12月15日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进行催讨,被告也于12月17日收取了《律师函》,但仍拒不支付工程尾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A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B支付A装修工程合同款27218.6元;2、B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B聘请A为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并签订《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A负责装修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该项目的工程报价为38542.84元,后因B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增加了部分装修项目,合同价款变更为40000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第一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第二主材运到现场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工程进度款,装修完毕后7日内全部付清。”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A就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装修工程及时开展装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B与A再次口头约定变更与增加施工项目,包括地面增加混凝土垫层、铺设复合地板以及贴墙纸等。至于施工费用,则以实际产生为准。施工完毕后,经B与A共同核算确认,变更与增加部分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共计7218.6元。A如期完成了深圳市明某西部酒店办公室的装修工程。截至目前,B只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27218.6元。

  本院认为,A、B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权与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求的装修款27218.6元及利息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装修款27218.6元及利息(利息以27218.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银行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深圳市罗湖区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南极圈/中友会/前海厚德创业导师,曾先后担任深圳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中国水务集团专项法律顾问和华润深国投信托专项法律顾问。

  朱斌律师执业十余年经办各类争议解决案件过千宗,擅长离婚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优秀的出庭辩护技能、严谨细致的证据分析、精彩有力的辩护词赢得了客户以及公检法的一致认可。

  在公益方面,朱斌律师作为专家嘉宾,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提供了百余场法律专业授课!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服务委托人的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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