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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人民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第二批(一)

  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我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红桥法院致力于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通过以案释法、走访调研问需于企、制定服务中小微企业十条举措等多种方式,立足审判职能,推动行业治理,将法治思想融入到各类市场经营行为中,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总结第一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某超市做小时工,从事线上订单的拣货工作,其发现单位在线上订单退货环节存在漏洞后,利用自行下载的某APP下单订购超市内经营的食品、日用品等商品,再告知快递员无需送货,然后自行将所订购商品带回其住处,再通过APP申请退货,其后在上班期间趁店内操作线上退货的办公电脑和电话无人看管之机,秘密操作虚假退货,从而将超市内商品据为己有,先后31次共窃取200余件商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窃物品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多次实施盗窃,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结合其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退赔全部经济损失的情况,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近年来,各类线上购物app日益增多,尤其是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针对果蔬食品、日用品等相关品类提供销售、配送服务的线上app,以其非接触、更快捷的特点,运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高效的商业模式,构建新型消费业态,极大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起到极大作用。但我们应当注意到,随着此类消费方式的需求量迅速增涨,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多,但管理方式及水平存在一定滞后,加之系统开发本就具有难以避免的漏洞,部分从业人员在熟悉系统运行模式之后,从中发现系统漏洞或管理漏洞,进而实施侵害商家利益的行为,引发违法犯罪,阻碍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本案的被告人犯罪手段较传统方式盗窃更具危害,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本案的处理,对被告人利用购物app后台漏洞实施盗窃进行了准确定性,依法惩治了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知系统漏洞,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维护了商户的合法权益,为线上经营模式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百度等网站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够办理开通淘宝直播权限、淘宝直播浮现权等业务。多名被害人通过广告与张某甲取得联系后,张某甲使用其本人的多个微信号码,以收取开通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同时其将部分部分被害人分配给张某乙,二人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由张某甲管理所得钱款并与张建龙俵分。

  被告人张某甲共计被害人47名,金额共计175925元;被告人张某乙共计被害人24名,金额共计71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张某甲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作案使用的多个微信号码、管理所得钱款,作用较大;张某乙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与张某甲共同实施行为,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量刑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依法没收二人的犯罪工具。

  随着电子商务及物流行业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消费方式由线下逐步转向线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更为便捷丰富的“网店”。为了吸引流量、扩大经营,大量商家和创业者选择了“直播”这一销售模式,“直播带货”“直播间购物”作为新业态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鼓励灵活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均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新业态出现大量“新人”初来乍到,且职业模式不明确、不稳定、不完善,部分犯罪分子趁机披上新业态的外衣,利用相关从业人员急于获得新兴产业从业认证的心理,以“直播”为诱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正是一起惩治以网络“直播”为由实施的刑事案件,二被告人以能够为用户开通直播权限及办理相关业务为由,在9个月内向71名被害人骗得钱款24万余元,给各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为意图加入“直播”行业的经营者、创业者敲响警钟,“直播”行业门槛低、受众群体广,但从事直播行业并非毫无规则,自2020年起,相关部门针对网络直播印发多个规范性文件,2022年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于直播账户的注册管理、针对网络直播的执法活动再次作出明确规范、强化监管。本案的发生提示相关从业人员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所谓“捷径”,要以正规渠道取得认证登记,合法从业、依法经营,为保护“直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这一新业态的安全环境保驾护航。

  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与某工程技术公司、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酒店改造装修项目发包给被告工程技术公司,并由被告装饰公司对工程进行担保。合同约定工程定于2020年4月开工,同年7月竣工,工期明确。经法庭调查确认,工程公司的实际开工日为2020年6月,交付施工的酒店于2021年初开始营业。施工期间,酒店公司已缴付340余万工程款,但其认为案涉工程存在35项质量瑕疵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问题,导致案涉酒店未能顺利通过验收,延期开业损失巨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酒店管理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对35项质量问题进行损失鉴定。工程公司提起反诉,认为案涉工程存在大量增项,要求酒店公司支付增项对应工程款120余万元。

  合议庭认为原、被告三家公司有很好的合作基础且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商业信誉较好,双方之间的案涉纠纷如果通过常规诉讼途径解决,又涉及保全、鉴定等事项,会给各方企业增添诉累。因此,合议庭并未贸然启动鉴定程序,而是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法人前往现场实地查勘。经过四个半小时勘验,合议庭对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35项质量瑕疵问题,通过现场确认、证据交换、沟通磋商等方式,将双方争议焦点最终缩减为8项。勘查后,合议庭再次组织双方就争议事项补充证据,充分提示鉴定及诉讼风险,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工程公司对8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双方共同确认了维修方案。工程公司主动延长质保期并不再主张质保金和增项工程款。酒店管理公司也同意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至此双方充分达成谅解,握手言和。

  诉讼调解是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维权,化解商事矛盾的重要途径。本案中,面对两家企业就案涉工程所产生的纠纷,法院并没有简单得就案办案,将查清案件事实的工作推给鉴定机构,而是深入一线调查了解第一手案件信息,就地组织沟通协商,求同存异,力求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竭力避免因等待过多的鉴定事项拖慢审理进度,给各方企业带来诉累。承办法官在审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厘清责任,将原本错综复杂的纠纷,经过梳理、归类,化繁为简,为当事人化解矛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法官以为服务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初心,依法快速化解企业纠纷,助力解决企业遇到的法律困难,以更好的司法举措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原告承揽方某钢铁公司与被告定作方某工程公司签订《钢模板承揽(加工、定作)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已履行发货义务,但被告在支付370万元货款后,拖欠剩余279万余元货款及2万元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违约金、保证金等共计28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疫情影响,被告履约困难,即便原告拿到胜诉文书也并不能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本着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促双方达成被告先行支付100万元货款供原告恢复正常生产,后再分两期结清剩余拖欠货款的调解方案。现经承办法官跟进了解,被告已经完成第一期货款给付并正积极筹措资金履行法院调解协议。双方均有意向继续开展在钢材领域的商业合作。

  为快速高效审理涉企纠纷,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红桥法院以涉企纠纷“应调尽调”为基本原则,通过组织法官开展“智慧法院”应用培训、简化送达方式等举措,不断提升线上诉讼服务水平。本案即是一起疫情环境下人民法院利用“云上”司法高质量解决企业经济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考虑到两家企业相距4500余公里,线下开庭将增添双方企业诉累。承办法官运用“智慧法庭”和在线调解平台细致了解原告生产经营受影响状况和被告未能及时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深层次原因,努力找到双方利益结合点。因案施策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在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既给被告留出时间缓解因疫情影响带来的资金周转难题,又最大程度保障原告货款回拢到位,尽快恢复正常经营,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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