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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至“国家安全”高度 生物安全立法进展如何?

中新社北京2月15日电 (记者 梁晓辉)在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备受关注的同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生物安全立法也成为中国法治关注点。

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这一表述,将生物安全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进行考量。

习近平同时表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观察认为,这为中国的生物安全立法按下了“加速键”。

中国已于2019年正式启动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当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这部旨在填补领域空白的法律草案,明确了立法的根本思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主要任务。

根据草案,该法的适用分为八类,第一类即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其他包括: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有评论认为,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凸现出来。人们已经意识到,生物安全问题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填补此领域“基本法”的空缺已刻不容缓。

习近平在深改委会议上强调,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从此次疫情看,一方面,目前新冠病毒普遍被认为是从野生动物而来,完全属于生物安全立法调节的范围,需要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同时需要与现行法律衔接,尤其是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统筹考量。

另一方面,此前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亦对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作出防范。

如草案拟规定建立的“通用的制度体系”,包括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等,都旨在从法律层面协调各方面关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生物安全法应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

有观察认为,经此一“疫”,在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后续审议中,此次防控中的“短板”、不足和积累,都将会有针对性地反映到法律中。生物安全法的更快出台,成为大概率事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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