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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 本会的旨和任务是: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业自律机制,会员的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部门加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服务,促进我国轻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加强信息化建设;

  (四)为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的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和科技的推广应用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的制定,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八)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销会,促进轻工业协同发展以及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十一)加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公平竞争;

  (三)单位会员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轻工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会员为轻工业及相关领域造诣深、影响大的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一般应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上述人员所任单位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的单位会员条件时,应由该单位推举新的现职主要领导作为接替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会员资格(一)两年不交会费的;(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轻工业及相关领域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经本会邀请和单位同意,可作为业务联系单位参与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无记名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决定特邀和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第一、二、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相应,并按章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和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中轻联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的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民政部新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文件相矛盾时,按民政部新颁布的文件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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