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资市场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为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保护农民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根据《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三、严禁价格串通。不得以会议、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四、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4)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农资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从严处罚,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遇价格违法问题请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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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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