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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标:浅析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大家好,今天汇标小编又来跟大家科普商标的有关法律知识了。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

  所谓的固有显著性,是指其主要功能乃指示商品的来源。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是否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权利的获得与保护,甚至在更深的程度上影响着市场竞争的秩序与平衡,因此判断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在个案之中尤其需要审慎分析及判断。

  在我国,立体商标法建立相较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注册数量及商业使用比例上均较低,与立体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亦不多见。

  2008年,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向包括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公司”)在内的国内多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认为味事达公司等企业所使用的酱油产品包装瓶侵犯了雀巢公司注册在第30类“食用调味品”商品上的第G640537号“酱油瓶”立体商标权,要求味事达公司等酱油企业停止使用相应酱油产品包装瓶,味事达公司作为国内酱油行业的大型企业认为雀巢公司针对国内多家酱油行业企业的侵权警告毫无道理,

  遂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味事达公司所使用的酱油产品包装瓶并不侵犯雀巢公司的第G640537号“酱油瓶”立体商标权。因此事件对我国酱油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重大,该“酱油瓶”立体商标纠纷案曾被媒体广泛报道,并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该案亦被相关媒体称之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自此,对于立体商标的关注迅速进入公众视野。

  法院最终认定味事达公司所使用的酱油产品包装瓶并不侵犯雀巢公司的“酱油瓶”立体商标权,随后,味事达公司启动针对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酱油瓶”立体商标的撤销程序,经过商标争议行政程序以人民法院一审北、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酱油瓶”立体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最终不能获准注册。

  此案虽已终结,但社会公众对此案的关注早已超越了个案的范畴,因为该“酱油瓶”立体商标撤销案无疑对我国立体商标的注册审查、授权确权和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影响。本文即以“酱油瓶”立体商标撤销案为视角浅析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基于立体商标本身的特殊属性,认定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难度显然大大高于平面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对于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是否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取得获得显著性在个案中应采取严格的审查尺度。

  包括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商标注册问题是商标法中极具探讨价值的法律问题,关于立体商标的诸多规则还需要不断通过法律的实践日渐加以完善。“酱油瓶”立体商标案的审理在一定意义上为我国立体商标的注册审查、授权确权和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探讨空间,丰富了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的司法审判实践,亦是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研究及学习的良好判例资料。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后续小编会不定期会给大家分享商标的知识内容。下期续讲从不同角度来看立体商标,觉得文章对你有用的话,记得关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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