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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金冠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新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戴细刚、妮、戴金刚买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金冠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新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戴细刚、妮、戴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1259.8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6649.60元(违约金以货款本金人民币171259.82元,按照每日2%,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36649.6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务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7395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以上合计:225304.42元。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深圳市鑫新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戴细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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