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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琦:金融科技背景下“跨境交付”类金融服

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跨境“无照驾驶”是对一国金融主权的侵犯。目前中国跨境金融服务监管的重点是针对无法在国内拿到金融牌照的国内企业迂回海外拿到金融牌照、再通过数字平台给国内提供金融服务的“无照驾驶”行为,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境内投放各种违法广告的行为等。

近年来,借助数字技术的发展,跨境金融服务趋于增多,表现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一个国家,通过数字平台给另外一个国家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即“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数字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开放,也导致了跨境违法违规金融服务的增加,给各国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

本文认为:(1)全球金融市场更趋开放、更趋一体化是未来趋势。(2)“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应基于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及司法、监管能力的实际。一些金融服务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即暂不开放其“跨境交付”模式;随着改革的深化,中长期来看,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应当逐步深入。可先采取“正面清单”模式(即遵循GATS框架,GATS框架以“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开放金融服务。“正面清单”开放方式,符合中国目前开放实际),之后逐步推进“负面清单”模式,进一步也可以把更多的“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的开放度提高至与“境外消费”模式一致。中国相关金融服务开放,其他国家也要对等开放。(3)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监管。要强调金融必须持牌经营,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跨境“无照驾驶”是对一国金融国境的侵犯,是对一国金融主权的侵犯。目前中国监管的重点是针对无法在国内拿到金融牌照的国内企业迂回海外拿到金融牌照、再通过数字平台给国内提供金融服务的“无照驾驶”行为,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境内投放各种违法广告的行为等。(4)应推进国际司法合作、监管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一、何谓“跨境金融服务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金融服务”的界定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意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根据GATS中“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指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金融服务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下——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Insurance and related services),包括直接保险(寿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和转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和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Banking and other services,excluding insurance),包括:①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②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③财务租赁;④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⑤担保和承诺;⑥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括:(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2)外汇;(3)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或期权;(4)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5)可转让证券;(6)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⑦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公开或私下)及其相关服务;⑧货币经纪;⑨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⑩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就上述所列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全面且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对金融服务的定义与GATS涵盖的金融服务范围基本一致,将金融服务定义为“任何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还包括与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有关的服务,或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的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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