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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彩泓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佳五金配件加工厂、覃林松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彩泓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佳五金配件加工厂、覃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彩泓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佳五金配件加工厂向原告广州彩泓塑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190元及利息1635元(以17505.60元为本金按日息0.035%自2016年1月1日计至2016年1月31日,以42008.40元为本金按日息0.035%自2016年2月1日计至2016年2月29日,以50190元为本金按日息0.035%自2016年3月1日计至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0190元为本金按日息0.035%另计);2.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佳五金配件加工厂向原告广州彩泓塑料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6000元;3.被告覃林松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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