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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2022年12月12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是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在中国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坚持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主题,以建设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保持和增强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决防止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全面推进工商联工作法治化,不断增强凝聚力、执行力、影响力;充分发挥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服务作用,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确保工商联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领导机制,完善管理机构,协调各方力量;支持和配合做好民营企业和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一)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持续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弘扬企业家精神,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导民营经济人士自觉把自身发展与国家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自觉投身光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引导民营经济人士重视企业党建工作,在企业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为其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并推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推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二)深入了解民营经济人士的意愿和要求,畅通和规范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引导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参与生活和社会事务,帮助其提高议政建言水平,积极反映社情。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法律、投融资、技术、人才、标准、信用、合规等方面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自主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国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与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界的联系,拓展国际合作,深化民间外交,为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提供服务。

  (三)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实施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一)按照思想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标准,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就业优先,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营经济人士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弘扬诚信文化和清廉文化,参与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建设“法治民企”。推动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三)推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经济人士权益,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支持商会参与涉企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九条工商联设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级及以下工商联为地方组织。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二条工商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一般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主席会议组员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具体述职办法由同级主席会议制定。

  县级工商联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第十八条中国民间商会、地方(总)商会设会长、副会长。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同级工商联常务委员会组员。副会长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同级工商联主席会议,并根据安排向主席会议述职。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一般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工商联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每届领导机构和,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商联的经常工作,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为止。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事项由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或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免去职务处分。

  执行委员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同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或不接受工商联分配的任务、或不执行工商联的决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所属商会应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工商联所属商会按照中国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发挥商会党组织作用,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作用,研究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开展考察考核,支持所属商会开展会员服务、承接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相关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民营企业,主要包括:由内地自然人或民营资本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由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资本在内地依法设立的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等。

  个人会员面向所有民营经济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三十五条会员违反本章程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中止会员权利或开除其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开除其会籍。

  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强化责任,按照既精通统一战线工作又熟悉经济工作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根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

  (二)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基层导向,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良好作风,坚持“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密切联系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

  (三)热爱工商联事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求真务实,掌握科学思维方法,注重增强学习本领、提高专业能力、培育专业精神,认真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备较强的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四)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改进工作方式和服务手段,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工商联工作。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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