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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个瑞士表品牌仅1个被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承认 专家解读八个法律问题

  “傍名牌”又出新套路! 一些企业去瑞士注册个商标,然后使用日本或其他国家生产的机芯,在国内一些电商网站上就堂而皇之地打出“瑞士表”的招牌进行售卖。对于这种所谓的“瑞士表”,你认可吗?

  近期,《法制日报》记者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从电商平台上随机抽取了44个品牌(这些品牌中并不包括公众耳熟能详的著名瑞士品牌)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将44个品牌中13个明确有“Swiss”“Swiss made”标识的品牌向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求证。最终,只有一个品牌被明确认定是瑞士原产表,有11个品牌被确认为“假冒瑞士表”。该机构向《法制日报》确认,其中,格林(grandprix)手表属于 Cattin & Cie S.A.公司,是瑞士原产表。有11个品牌为“假冒瑞士表”:天珺tangin、瑞夫泰格Reef Tiger、汉爱handlove、美格尔megir、奥威时awsky、宝梵哲pvanz、传世chens、梵偌fanrol、海世爵heojeo、艾戈勒agelocer不符合瑞士原产地法律认定标准,属于欺骗消费者。而对于思柏sibior这个品牌,瑞士方则表示从来没有听过。

  值得注意的是,在44个品牌中,有36家都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注册了商标,其中有18家在宣传网页上描绘了动人的品牌故事,最早甚至可追溯到15世纪。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记者调查后发现:这些所谓的“百年老店”,其商标注册时间,却都是在本世纪——最早的2001年5月,最晚的2016年11月——距今仅仅几个月。

  针对这44个品牌,记者详细检索了各自网页标称的产地、表盘或表底的标识、品牌故事、注册情况,注册情况中包含注册时间、商标所有人地址、注册项和注册号。

  其中在标识方面,所有这44个品牌均在销售网页中,标注自己产品属于瑞士品牌。其中13家品牌在表盘、表底上,明确标注原产地标识“Swiss”或“Swiss made”,另有3家表盘上分别标注有“swiss brand”“swiss design”“swiss brand”的字样。

  在产地方面,在销售网页中未标产地的有30家品牌,标注产地为中国的有6家,标注产地为瑞士的有8家。

  值得注意的是,44个品牌中,有36家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商标注册,而这些商标的所有人中,包括中国22家,中国香港6家,境外8家。

  其中,一款名为宾格(binger)的“瑞士表”,是2015年4月马德里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注册瑞士品牌商标、地点为湖北。另外还有6家宝梵哲(pvanz)、万峰(Swiss mountaineer)、保玛捷(bellmers)、飞力达(feleda)、瑞之缘(ontheedge)、特维斯(tevise)没有查到注册资料,有1家疑似造假。

  记者同时注意到,这些商标的注册时间,绝大多数都是进入本世纪之后。其中,2010年前注册的有10家,2010年后注册的23家,最早的2001年5月,最晚的2016年11月。另外,一款名为桑德(sangdo)的“瑞士表”,在2014年因诉讼被取消钟表项的注册。

  根据瑞士法律规定:表盘、表底、机芯标注“Swiss”或 “Swiss made”,即表示是“瑞士原产表”。

  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 是一个民间的、专业的、非盈利性的协会,目前有近500名成员,占所有瑞士手表制造商的90%以上。协会章程授权其确保标有瑞士地理标志的手表依法在瑞士生产。

  因此,《法制日报》将44个品牌中13个明确带有“Swiss”“Swiss made”标识的品牌向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求证。

  3月8日,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进行了回复。回函强调:手表使用瑞士的地理标志,如“瑞士”(“Swiss”)、“瑞士制造” (“Swiss made”),是受国际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全球一致认为,只有瑞士法律可以定义什么是真正的“瑞士制造”手表。

  根据瑞士法律,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在外表使用“Swiss”“Swiss made”或包含“瑞士”一词的表达方式,即:机芯为瑞士生产;组装在瑞士完成;生产者的最后检测在瑞士完成。

  其中,机芯组装必须在瑞士完成;机芯的最后检测要在瑞士完成;除组装价格外,机芯中的瑞士原件价格,至少要占全部原件价格的60%以上。

  基于以上的瑞士法律规定,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将记者提供的13个品牌,分为5类进行了认定:其中,只有一款名为格林(grandprix)的手表,被认定为属于Cattin&CieS.A.公司,是瑞士原产表。

  此外,左薇莎(jowissa)、浪驰(ranceas)、万峰(Swiss mountaineer)、艾宝(able)这4个品牌手表,认定结果分别为“无法保证它的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还没有机会分析它的样品来证明是不是假的瑞士表”。

  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专门用较长篇幅对天珺(tangin)手表进行鉴定。回函称:“我们的技术分析报告证明它使用了来自于泰国而非瑞士的机芯。这款手表肯定不是在瑞士组装,也没有在瑞士检验。此外,这款手表60%的制造成本也不是在瑞士产生。”

  “据我们所知,天珺与一些瑞士小公司合作,并根据瑞士法律生产了一小部分手表(大约每年1000只),同时,天珺也在瑞士有注册公司。”回函写道:“天珺这样做是为了制造100%的瑞士产品的假象,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它的手表是在中国制造的。”

  “我们相信,大部分天珺手表没有遵守瑞士联邦条例中关于使用‘瑞士’或‘瑞士造’的标准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法,根据法律,大部分天珺手表并非‘瑞士造’。因此,任何天珺手表中涉及‘瑞士’的做法都是错误的、非法的和误导的,其唯一目的就是欺骗中国消费者。”回函说。

  在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给《法制日报》的回函中,明确认定11个品牌是假冒瑞士表,在其产品中使用瑞士原产地标识,唯一的目的就是欺骗中国消费者。这些品牌中,天珺(tangin)、瑞夫泰格(Reef Tiger)、汉爱(handlove)、美格尔(megir)、奥威时(awsky)、宝梵哲(pvanz)、传世(chens)、梵偌(fanrol)、海世爵(heojeo)、艾戈勒(agelocer),为不符合瑞士原产地法律认定标准,属于欺骗消费者;对于思柏(sibior)这个品牌,联合会则表示从没听说过。

  回函指出:宝梵哲(pvanz)手表所使用的机芯是御代田机芯,其来源于日本而非瑞士;传世(chens)手表,我们的技术鉴定报告已经证明它所使用的机芯是来源于日本而非瑞士;梵偌(fanrol)、海士爵(heojeo)手表所使用的机芯是精工的机芯,其来源于日本而非瑞士;艾戈勒(agelocer)手表使用的机芯是在亚洲制造的,其机芯复制了一个瑞士著名机芯制造商的商标,并且大部分艾戈勒手表还拷贝了一些著名瑞士手表的设计款式。

  回函明确指出:这些手表肯定不是在瑞士组装,也没有在瑞士检验。此外,这些手表60%的制造成本也不是在瑞士产生。基于这些原因,我们相信,没有一款这些手表遵守了瑞士联邦条例中关于使用“瑞士”或“瑞士造”的标准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法,根据法律,这些手表都不是“瑞士造”。

  “另外,我们从来没有听过思柏这个品牌(这个品牌2016年11月30日注册,商标品牌所有人注册地为香港)。”回函称。

  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强调:上述提到的许多手表品牌非法标示了“瑞士”或“瑞士造”,非法在广告中使用了瑞士地点的标识,假造百年瑞士制造商的历史,而这些制造商的名字从来没有存在过。甚至,还有些通过photoshop软件编辑照片,使消费者相信它们有漂亮的橱窗展示、全球销售网络或瑞士工厂。这些做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在“产品原产地”问题上误导中国消费者。

  《法制日报》记者还以在线家品牌手表销售客服,因有些品牌没有人工客服,最终与33家品牌客服取得联系,记者主要询问了三个问题:是否瑞士原产表?是否瑞士机芯?产地是否为瑞士?

  在33家品牌客服答复中,浪驰、宝梵哲、宝茄雷龙、凯旋门、左薇莎、天珺、艾戈勒、传世8家坚称自己是原产瑞士表。

  三度士、名梭、欧雷格、铁达时、爱彼思诺、飞力达、卡梭、奥威时、陀翡利迩、玛斯威顿、特维斯、耐尔斯顿12家客服回答称,产品为瑞士品牌、内地或香港生产。

  有8家客服回答了机芯问题:耐尔斯顿、爱彼思诺客服称产品使用瑞士机芯,锐力和天时客服称产品使用日本机芯,欧雷格、卡梭、玛斯威顿、宾格客服称产品使用进口机芯。

  圣雅诺、宾格、格雷曼客服的回答比较有意思:“产品是瑞士品牌,在国内生产。和苹果手机一样,中国代工。”

  记者不禁要问:按照这个逻辑,如果一个中国老板在美国注册一个叫做“鸭梨”的手机品牌,在国内生产、销售这款手机,然后宣传说,我们这“鸭梨”手机和美国苹果手机一样,不知有多少人能够接受?

  究竟什么样的瑞士表,才是消费者心目中的“瑞士表”?《法制日报》记者还在北京和哈尔滨专门展开了纸质问卷和微信调查。

  从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以绝大多数人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来说,瑞士表在普通人意识中,应该是瑞士机芯、瑞士生产、瑞士检测、原装进口。

  在中国生产的手表,使用日本的机芯,然后贴上个在瑞士注册的商标,显然不能就称之为是瑞士手表。否则,你所宣称的瑞士手表,就带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性质。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广告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带有了假冒的性质——它不是假冒商标,而是假冒原产地。

  对于原产地的认定,都是依据各国自己的法律,尤其是根据国名来认定的,更是如此。反过来说,某一件产品是不是中国制造,由谁来认可呢?显然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来认定。

  所以,只要这些“冒牌瑞士表”能够被取证证明,依照我国法律,是应该进行查处的,无论从广告宣传的角度,从对知识产权侵害的角度,还是假冒原产地的角度,都是有法可依的。

  不仅是消费者,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社会公众,一经发现,都可以进行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但如果这些企业宣称自己的产品是瑞士表,那么按照消费者的理解,显然就应该是在瑞士生产制造的。如果不是,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如果这些手表完全是在中国制造的,没有海关进口单据,你又做了广告,在宣传中就必须标注清楚:你使用的是瑞士的某种工艺,或者你是在瑞士注册了商标的手表,这种表述必须要真实,否则也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在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都有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这三部法律都可以进行查处。

  在很多消费者看来,瑞士手表代表着高端和品质好。部分手表商家正是抓住消费者这种心理,故意将其经营的手表包装成瑞士品牌,不仅销量好而且价格贵,轻松获取暴利。这主要还是商家在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这些“瑞士手表”没有经过注册或授权,或者说注册已被取消,经营者还要通过编造百年品牌故事等手段,故意虚构商品信息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这就明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要求。

  同时,消法第五十六规定: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还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这些手表经营者存在伪造产地或毛用标志等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消法进行处罚。

  这种套路,其实几年前就有。当时,温州有些企业就用过类似伎俩,包括在服装、瓷砖、牛奶等商品领域,就经常会打着“意大利授权,香港监制”的招牌,然后授权国内使用。

  其实都是一些小企业在编故事,比如在意大利注册一个公司,但其实厂家都在国内,设计师也还是原来的设计师,然后就杜撰出一些故事,对外宣传是几百年的意大利老牌子,其实也就刚注册没几天。

  它所造成的,是对公共权利的侵害、对市场造成一种混乱。这种侵权形式比较复杂,因为它授权国内使用的商标,是真实的。这同一般意义上的傍名牌,还有所不同。

  据我所知,目前对这类侵权形式,最有效的监管利器,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它比广告法规定的范围要广,处罚力度也更大。不过即便如此,按照目前的规定,最高也只能罚款20万元。对于那些打擦边球的不法企业来说,威慑力仍然有限。也正因此,这部法律目前还在修订。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企业确实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那么从法律上讲,是要进行处罚的。因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至于罚款,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因为这些企业在瑞士的商标注册是真实的,既然注册了,权利人就有权使用。不但自己可以使用,也可以委托别人使用。因为它并没有仿冒比如劳力士、浪琴这些知名的瑞士品牌,这就是说,它对于在先的商标权利人,不构成近似,没有造成侵害,所以商标法管不了,也不能说是假冒商标。

  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假冒产地,质检和海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从国际条约上,商品的原产地也是不允许假冒的。

  我们常说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在执法过程中,更多地是关注伪劣,而忽视了假冒。所谓假冒,是指质量没有问题,但侵犯了知识产权,比如虚假宣传。所以,我认为这些“瑞士表”应当属于假货范畴。

  除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平台也要对这些店进行关停,并列入到信用体系中去,使其一次违法,终身受害。

  作为电商平台,也涉及到三方面责任。一是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不管是B2C,还是C2C,都要遵守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虚假宣传的问题上,平台有没有参与,是不是明知,广告发布者是谁,这些责任都可以依法进行界定。

  第三,平台方要承担事先告知的责任,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平台只是提供一个店铺,不能对电商企业的行为做出任何担保。如果出现问题怎么办?那就要在商家入驻时,做到严格审核,并要求商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等相关制度,以防商家出现不诚信行为。

  这种假冒原产地行为显然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同时也构成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严格来讲,是一种欺诈行为,你刚注册没几年的商标,哪来的上百年的品牌故事?

  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在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也有明文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我国有授权的钟表鉴定机构、可以出具公正客观的检验报告的实验室,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消协组织、钟表协会,包括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这些部门都可以进行求助,由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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