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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贵局是否制定了此目录和实施办法,如果没有,那么贵局是依据什么目录开展或指导省市能源管理部门此项淘汰工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公布”。建议您咨询国家发改委(环资司)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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