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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拟规定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审议。

据了解,对于三审稿,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

会议现场

记者注意到,四审稿第八十五条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不过,四审稿虽划分了国家医保部门和地方在制定支付范围上的职权,却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则传递了这一信号。

据了解,《意见》提出,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范围,《意见》强调,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而对于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则规定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

对于支付标准,《意见》提出,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以及适应各种支付方式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支付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意见》还明确,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并同国家政策衔接。有分析认为,医保药品目录的制定权限将逐步收回至国家层面。

事实上,相关规定正在逐步落地。今年8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新版《国家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

国家医疗保障局随后表示,将严格支付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提交审议的四审稿还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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