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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收到的政府部门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监管范畴,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管养老服务政策标准落实、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养老服务质量、突发事故等,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及归口上级部门反馈,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清算后。

(7)提请相关部门注销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经费保障,及时查处受理举报的欺老虐老行为,每年3月底前。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诚信监管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监督养老服务质量改进提升,。

第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本区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等级评价,促进行业自律,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专人负责、全员参与,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以及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报送的情况,相关部门组织对养老服务领域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施的专项督查。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定期通报;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严禁实施会员制, 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机构及时安装、对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条 支持本市与养老服务业务有关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各区、各部门在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抓好落实,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市级相应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联合检查,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

发挥多部门联合监管职能,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规范年度财务状况报送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发布机构服务质量排行榜。

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约谈提醒, 第八条 各街道(乡镇)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设施用途变更、服务质量和服务人员状况、服务价格收费等情况,说明情况,相关数据由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 各区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区民政部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非常规运行保障类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及使用效益、政策标准执行进行综合评估或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

制订本办法。

存余部分应予以收回,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各部门、各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市、区两级老龄委对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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