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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一辅警利用职务之便受贿7万元

华安县一男子邹某,利用当辅警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万元,骗取他人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诈骗罪。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没收其退缴在案的赃款7万元,上缴国库。

据悉,2017年7月13日,胡某(漳平人,49岁)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逮捕,家人担心他被吊销驾驶证,委托亲戚李某帮忙找人说情。李某找到在某交警大队当辅警的邹某,请求他“关照”,从轻处理胡某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并给邹某“好处费”7万元。之后,邹某找到该案件的承办民警,谎称胡某是他的亲戚,请该办案民警帮忙酌情从宽处理此案。

2017年7月28日,李某又找邹某帮忙放行胡某被暂扣的肇事车辆。随后,邹某虚构放行暂扣肇事车辆需交押金,三次骗走李某1.2万元。2018年3月26日,邹某告诉李某,他能帮助胡某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但要预交5000元报名费。李某信以为真,向邹某转了5000元。2018年12月16日,邹某联合同学编制了几条欺诈信息,并将信息截屏转发给李某和胡某,声称胡某报考机动车驾驶证还要交2000元。胡某收到信息后,又转了2000元给邹某。

针对此案,4月14日下午,华安法院相关办案人员介绍,本案中邹某的身份属于合同工,虽然不是正式的行政编制,但因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应按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峡导报记者张雄敏通讯员蓝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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