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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公开宣判8名涉恶人员

近日,长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等8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并分别对他们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五年五个月不等的判决。案件于12月10日生效,8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明多次纠集被告人李某学、熊某强、刘某元、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多地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聚众斗殴1次,寻衅滋事6次,殴打致伤12名被害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张某明为纠集者,李某学、熊某强、刘某元、张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

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被告人刘某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熊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韦某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阿某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导报记者 张雄敏 通讯员 杨嘉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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