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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换机当新机卖?厦门湖里法院判卖家退一赔三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市民小梁在飞翔手机柜台(化名)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用了一段时间后却发现这是台翻新机,遂将该柜台告上法院。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19日,小梁在飞翔手机柜台买了一台价值9800元的iPhone Xs max,根据开具的保修票据显示,该手机为国行机。两个月后,在朋友的提醒下,小梁查了手机的序列号后竟发现该手机早已被激活过,手机买来时并不是新机。“手机的维修保养预计到期时间是2019年11月30日,据此推断该手机于2018年11月30日就激活了。”小梁称,他多次与飞翔手机柜台的经营者傅某沟通,要求他兑现柜台上张贴的“假一赔十”广告单。但傅某仅同意退一赔一,也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梁诉至法庭。

庭审中,傅某承认该手机是曾因为零件问题拿到官方苹果手机店置换的手机。

湖里法院认为,iPhone官换机有别于苹果公司用于销售的全新原封机,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售后保修期。官换机的保修期系延续前一台手机的质保期,而全新原封机的保修期为一年。由此可见,官换机的保修期显然短于全新原封机,此项差异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傅某应向小梁退还手机价款98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2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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