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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后谈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应制造者

“比如《食品安全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者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刑法》亦‘并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看起来已经比较全面了,但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具体处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等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因此,庆后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释中对此进行细化。

庆后认为,针对网络这种新技术条件下冒出来的新型违法犯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和相关司释,还有关于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规范都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而且要充分考虑网络速度快、源头隐藏比较深、社会危害性更大等特点,简化手续从快从重对网络者进行打击和处罚。(中新网产经中心)

庆后还认为目前依照现有,执法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网络查处程序过于复杂,反应速度缓慢,这给留了可趁之机,同时企业在举证上难度也很大。“比如,在我们向属地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之后,才知道对于网络损害他人声誉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的审批,因此虽然基层也想方设法要尽快下去找出者,但因为无法及时立案,很多实质性的侦查工作都无法开展,而且机关接受记者采访亦要通过审批才行。而案子这样从杭州到跑一圈,网络上的往往已经扩散开来不可了,很多初期的宝贵可能也就灭失了,对案件的侦查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一方面,企业对造成的损失举证很难,难以从者身上获得充分赔偿,而现行司释仅赋予50万元以下损害赔偿的裁量权,相对于上亿元甚至数十亿的企业损失而言,这样的损害赔偿不仅是杯水车薪、微乎其微,对者更没有威慑。即便是者构成犯罪的,《刑法》才给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这样的刑罚相对于食品安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实在是太轻了。”庆后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者可以采取关闭网络账号的明确,所以制造者才会。

“另外,现有相关司释仅要求其在人提出后予以删除就可以免责,我认为,对于同样的首次删除之后在其平台上又反复出现的,平台运营商仍然未采取主动或屏蔽措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庆后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达不到对违法犯罪的和制裁作用。

庆后呼吁有关门能够急企业所急,简化办案手续,同时对经济损失标准可以考虑发生后企业销售额的下降损失。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对网络案件早立案、早调查,把者尽早绳之以法,网络者的权益,遏制这种社会的蔓延。

“现行的刑法司释对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侧重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发生后的到期食品损失等,而不考虑一般退货或者销量下降等损失),或者企业要有停产、停业、破产的,这样举证要求对企业来说确实很难。”据庆后介绍,因为这些原因而无法及时立案导致损失不断扩大的企业有很多。

庆后还表示,网络之所以能迅速,借助的就是互联网这个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工具。而由于互联网运营商掌握着强大的信息渠道资源,所以应当在打击方面承担更大的义务,包括对进行主动,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而对多次者应关闭其账号等。

中新网6月15日电 近年来网络上恶意一些企业及其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的幕后在网络上事实制造他人的,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平台大肆,给企业、行业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对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庆后认为原因还在于当前相关的法律不够完善,造成立案难、调查难、处罚难。

网络也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同时对执法部门亦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面对不断的状况,国家食药总局和各地各级监管部门纷纷在常规的监督检测之外,增加了额外的抽检力度,而机关为调查来源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部门的工作负担和财政开支显著增加。但尽管如此,网络依然十分。

庆后表示:“我们讲依国,那么首先法律要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但现在很多法律都比较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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