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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32016年11月7日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食品在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件线索和移送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第162条)。

六是明确行政执法与行政衔接程序。对尚不构成犯罪,依法需要移送机关处以行政的案件,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移送至机关(第169条)。公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三是引入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新闻应当按照主管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第6条)。

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的,应当依法作出予以行政的处罚(第171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新闻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第20条)。

明晰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中的“情节严重”、“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列举“、、”的具体情形;细化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四是了从重处罚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一是强化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

二是明确衔接机制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责任制度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六)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检查评价能力,并对其出具的检查评价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第45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移送给机关的,可以留存电子数据、书面复印件并加盖印章等,作为相关行政处罚的依据。机关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移送的,经核实认为符合刑事标准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使用(第170条)。

违法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的;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的;提供虚假或者的,从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多个条款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进行处罚(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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