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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 男子被法院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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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这也是江津区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的首张“罚单”。

被告执意提出管辖异议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19年4月7日签订《合伙人退股协议书》,约定刘某按赵某入股时资产清查及双方确认的价格支付11万元给赵某退股。

协议签订后,刘某累计向赵某支付5.5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因此,赵某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支付其尚欠款项5.5万元。

江津法院向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刘某在答辩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但其申请书中未载明任何理由。承办法官电话向其询问申请的理由,并告知恶意提起管辖异议的后果,但被告刘某仍坚持提起申请。

无理申请被驳回不死心

经审查,被告刘某户籍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现住址也在江津区双福街道,被告签收民事诉状副本的地址,以及其向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地址均在江津区。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江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津法院遂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收到裁定书后,被告刘某又以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为由,就驳回裁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恶意拖延诉讼罚款一万元

本案中,被告刘某明知自己的住所地在江津区,却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在知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提出;在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又虚构经常居住地提起上诉。

刘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滥用了管辖权异议权利,恶意拖延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予以惩戒。

8月17日,江津法院根据其恶意程度和案件诉讼标的大小,对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刘某领取罚款决定书后,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法官提醒>>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置管辖权异议制度,其初衷是保护被告一方的合法权利,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以此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在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会加大对滥用诉讼权利的惩戒力度。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引以为戒,切忌权利不得肆意滥用。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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