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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封面封底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且在该时间点前行为已经停止,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其中,根据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仿冒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被仿冒的商品为知名商品;被仿冒的商品装潢为该商品所特有;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文结合具体案情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认定标准以及是否足以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判断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A出版社于2015年5月首次出版、发行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会计从业资格类辅导教材,涉案图书在当当网2014年、2015年及2016年8月的图书畅销榜上销售排名位于前列,并被全国多城市财政部门推荐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涉案图书大小均为32开,封面封底除图书名称不同外,整体设计风格保持一致。涉案图书封面均以球形图案为主体,蓝白颜色搭配为主色调,球形外部环绕小六边形,球形内部左下方排列有四边形,球形内部中间位置突出图书名称及以汉语拼音方式拼写的图书名称,并以小字体写明“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封面最上方标识了“2014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字样,封面最下方标识了“A出版社”字样。涉案图书封底的球形图案与封面基本一致,球形中间载明“2014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字样及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四本图书名称,封底最上方有A出版社的图形标识,封底最下方载有书号和价格。

  C公司销售了2014年10月由B出版社出版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三本图书(以下简称被诉图书),被诉图书的大小为16开,封面设计除图书名称不同外,整体设计风格保持一致。被诉图书封面均以球形图案为主体,蓝白颜色搭配为主色调,球形外侧环绕小六边形,球形内部下方排列有四边形,球形内部中间位置突出图书名称以及汉语拼音方式拼写的图书名称,并以小字体写明“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编写组编”,封面最上方标识了“2016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财政部最新考试大纲编写”字样,封面最下方标识了“B出版社”字样。被诉图书封底的球形图案与封面基本一致,球形中间载明“2016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财政部最新考试大纲编写”字样及被诉图书的名称,封底最上方有“环球书业”文字及图形标识,封底最下方左边载有“丛书策划:志道文化·环球书业,封面设计:翰墨丹青”,右边载有图书定价及条形码。

  A出版社主张,B出版社在与A出版社出版的相同图书中,使用与A出版社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C公司作为京东集团旗下负责销售图书的公司,得到B出版社的合法授权销售正版被诉图书,且其在收到起诉状后已停止销售被诉图书。

  1.涉案图书的封面封底设计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2.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图书在长期发行过程中获得了相关公众的熟知和认可,使得涉案图书在全国诸多城市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领域内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可以认定A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为知名商品。

  涉案图书具有统一性的封面封底样式,特征显著、风格鲜明,经过涉案图书的长期发行和消费者的购买,该封面封底已经与A出版社提供的涉案图书建立起了明确和稳固的联系,成为消费者区别A出版社出版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与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该类考试用书的重要依据,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涉案图书的封面封底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B出版社出版的被诉图书的封面封底与A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的封面封底相比较,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非常近似,在容易吸引消费者注意的封面极其相似、图书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会将被诉图书与涉案图书发生混淆,误认为被诉图书就是涉案图书。B出版社使用与涉案图书极其相似的封面封底,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A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

  C公司作为被诉图书的销售商,由于其销售的图书由B出版社提供,具有合法来源,对B出版社及被诉图书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且在其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及时停止销售被诉图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B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封面封底与原告A出版社出版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图书封面封底近似的图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B出版社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新闻类报纸上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A出版社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B出版社向原告A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费用17048.8元;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否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反不正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生产销售历史、市场占有率、商品质量、信誉情况及其广告投入等与知名度相关的因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涉案图书自出版发行以来,在当当网2014年、2015年及2016年8月的图书畅销榜上销售排名位于前列,并被全国多城市财政部门推荐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可见涉案图书在长期发行过程中获得了相关公众的熟知和认可,使得涉案图书在全国诸多城市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商品装潢是指为区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对于经营者单独使用或授权他人单独使用,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装潢,可以认定为是 “特有”装潢。本案中,考虑到封面封底的组成及对图书商品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图书封面封底作为图书商品的装潢进行分析。A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封面均以球形图案为主体,蓝白颜色搭配为主色调,球形外侧环绕小六边形,球形内部左下方排列有四边形,球形内部中间位置突出图书名称及以汉语拼音方式拼写的图书名称,并以小字体写明“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封面最上方标识了“2014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字样;涉案图书封底的球形图案及色彩搭配与封面基本一致。涉案三本图书封面封底设计除图书名称不同外,整体设计风格保持一致。上述具有统一性的涉案图书封面封底样式,特征显著、风格鲜明。经过涉案图书的长期发行和消费者的购买,该封面封底已经与A出版社提供的涉案图书建立起了明确和稳固的联系,成为消费者区别A出版社出版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与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该类考试用书的重要依据,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在判断被诉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等方法,从装潢外观的构图、颜色、设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的情况,成功的商品装潢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消费心理,而特有装潢更是具有一定个性化的商品外观,既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又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本案中,A出版社和B出版社均销售同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必然存在相同的消费群体,在图书封面极其相似、图书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会将被诉图书与涉案图书发生混淆、误认。

  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一定修改,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中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是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修改,虽然新法较之于旧法在表述上有所区别,以混淆行为替代了仿冒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点和考虑因素并无本质区别,充分保障了裁判尺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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