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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引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2020年2月,潘某经人介绍,与江南镇某村的申屠某相识,接触数月后,两人确定关系,发展为恋人。2021年1月初,潘某家向申屠某家下彩礼及送五金,且已约定日子按照农村风俗准备办婚礼。

  潘某常年在外打工,其父母与申屠某接触较多,起初相处关系融洽。后来,因双方家庭琐事,潘某父母与申屠某在处理同一事情时,总是处于对立两面,经常发生口角。由于潘某长期不在家,准婆媳之间缺少沟通桥梁,且潘某与申屠某认识时间短、长期处于异地恋状态,感情基础薄弱,导致隔阂越来越深。后矛盾激化,双方决定取消婚礼,潘某家要求申屠某家返还所有彩礼及五金。当事人就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发生矛盾纠纷,于是请求江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帮助处理。

  调解当天,双方家庭多人到江南镇调委会参加调解,双方相互指责和谩骂,影响到调解程序的正常进行。鉴于双方家庭矛盾较深,人多口杂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为避免激化矛盾,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以各自不超过5名人员进入调解室参与调解,其余亲戚朋友在调解室外(休息室)等待。

  潘某家指出事情已经走到这一步了,再多说也无济于事。其认为婚礼没办成且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屠某家应该原封不动地将彩礼及五金归还,且婚礼前期的工作已经在准备,是申屠某家单方面要求取消婚礼,理应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喜糖钱、烟钱、酒钱)。

  而申屠某家则认为,他们并非单方面无理由取消婚礼:一则是女方与男方家人相处不愉快;二则是女方与男方感情破裂才导致婚礼取消,男女双方都有责任。女方家表示退彩礼可以,但不能全退,而且女方家中为办婚礼,也已产生费用。女方家同时指出,退婚之事一旦发生,在农村里对于女方造成的影响比男方要大,为此要求男方补偿相应的名誉损失费。

  至此,调解过程进入僵局。潘某家认为既然女方要算得如此细,他们也不肯善罢甘休,决定将这一年来逢年过节去女方家送的烟酒、礼物全部折现计算清楚。

  调解员见此状态,认为“面对面”调解已经进行不下去了,于是立即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将其中一方引至第二调解室,让双方先各自冷静下来。

  由于双方父母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打算先找“小两口”先聊聊。潘某与申屠某都表示,他们双方矛盾并没有这么大,主要还是因为准婆媳关系紧张引起的。申屠某指出潘某家中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潘某总是站在其父母亲一方,不是说父母亲年纪大了,应该“让”他们些;就是说年轻人不要老和长辈过不去。潘某的态度,让申屠某感觉自己在这个家中做什么都是错的,在这个家一点存在感都没有。而且,潘某非常听他父母亲的话,父母说什么就做什么。这样的情况次数多了,就让申屠某觉得在这个家里她仍旧是一个外人。“别说现在还没有结婚就这样了,等到结了婚后我在这个家里就更没有家庭地位了。”回自己家中后,申屠某和家人一唠嗑,爸妈发现自己的亲闺女还没进门就在婆家受了委屈,当然不能坐视不理。而申屠某的父母参与进来后,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最终演变到了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

  察觉到现场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退步的意思,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接下来,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进行不间断调解,历经4个多小时,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用情、理、法对当事人进行引导。

  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潘某决定只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和五金,申屠某家也要求潘某家保证在村里不能说诋毁其女儿的言辞。双方家中前期筹办婚礼而支出的费用由各自承担,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当天下午,女方在江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员的见证下将彩礼及五金返还给男方。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21年3月8日签订调解协议书:申屠某返还彩礼120000元、见面礼7880元以及五金等物品。当天下午,申屠某将彩礼、见面礼以及五金等物品当面一次性退还给潘某。

  一直以来,我国大多数地方都有男女双方在初步达成婚约时,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就是老百姓所谓的“彩礼”。由此引起的纠纷案件在农村也屡屡出现。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因彩礼起纠纷。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特别是在农村,男方给付彩礼,多是由父母及亲属给付的,作为婚姻的当事人男方自己很少有能力拿出这笔彩礼;而接受彩礼的通常也是婚姻当事的女方及其家人。而彩礼中民间俗称的奶水钱,也是给女方家庭的;即使是女方自己接受了彩礼,但往往将其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的情况就属于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应返还彩礼。在此类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判断,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进行调处,借此达到较好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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