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日常用品  五金

行政处罚信息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厂区正中车间内有3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已安装有废气收集设施但未开启使用;右侧车间有2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未安装废气收集设施。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车间注塑废气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0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珠海市尼奥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1〕058号)、珠海市尼奥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