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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国际宠物食品论坛:《进口宠物饲料管理》政策解读

  11月19日,中国国际宠物食品论坛在上海洲际酒店召开,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宠物产业工作委员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研究所、全国宠物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主办。本次论坛聚焦《进口宠物饲料管理》政策解读、《进口宠物食品海关与商检操作实务》、国内外宠物食品行业发展形势分析、国际先进宠物食品原料、配方、工艺与设备等内容展开研讨。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常务副主任、研究员樊霞,樊博士从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进口宠物饲料登记四个方面,对农业农村部《宠物饲料卫生规定》作出详细解读,并着重对大家关心的进口宠物饲料登记注册环节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如登记流程、登记范围、申请材料要求等。

  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的宠物饲料,是指宠物主粮。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营养补充剂,其他宠物饲料是指宠物零食。

  2. 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字样,而不再是标示“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目前我国的宠物饲料法规有《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对于进口宠物食品企业来说,需注意:已经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但要与标签规定、卫生规定衔接;此前因产品分类问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至2019年9月1日,比如罐头类产品;2018年6月1日起,开始依据新规办理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的行政审批;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按宠物饲料新规重新分类后办理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2019年9月1日后生产、进口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符合新规要求;2019年1月1日后生产、进口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符合新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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