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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其中,对于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0〕640号),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就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是产品、检验方法和规范规程,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类似,这里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例进行介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主体,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与规程,截至2020年10月已发布1311项。具体如下图:

  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卫政法发〔201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25号)等。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具体要求,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相关规定。目前,卫健委对该办法正在进行修订,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版意见稿增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临时限量值的制定程序、标准解释效力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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