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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企业标准管理规定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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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目前已经失效,那么在该办法失效之后我国的食品企业标准管理现状是怎样的呢?食品伙伴网近日以备案办法失效后新发布的国家及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法规作为重点进行了汇总分析,供大家参考。

  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目前已经失效,那么在该办法失效之后我国的现状是怎样的呢?食品伙伴网近日以备案办法失效后新发布的国家及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法规作为重点进行了汇总分析,供大家参考。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是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并确定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只对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相应的生产资质的企业标准备案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都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比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苦荞油、苦荞黄酮是由苦荞皮壳中分离生产的物质,不属于普通食品,在我国尚无食用习惯,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和申报。

  【北京】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编制说明提到“考虑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只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将文件名称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同时该编制说明给出了企业标准备案主体“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以下两种材料之一:(1)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加工内容的营业执照。”

  普通食品类企业标准名称或内容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有严重歧义和误导性表述、不体现食品属性的不予备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对特殊食品的要求其实也是特别指出的“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才可以进行企业标准备案,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一旦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所冲突,该备案自行废止,企业应修订并重新备案。

  保健食品的生产资质不只生产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也是其生产资质之一;备案不等同于对企业食品安全的认可,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即使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备案予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不对企业食品安全担保或负责。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不执行委托方标准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福建对“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托方与受托方”做了规定:集团公司可以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由集团或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即可,但需要注明适用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方已备案的受托方可以使用但需要注明受托方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没有企业标准或受托方不采用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备案。总之就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其执行的标准。

  湖北对“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规定与福建和宁夏的大致相同;要求公示并且公示前要由专家审查;企业可以参考GB/T1.1编写企业标准;对备案过程弄虚作假的给出了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明确了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2019年修订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食品企业标准的管理模式在国家法规统一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地区有其地方管理特殊要求,如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既有三年也有五年。有些省份明确备案范围不包括保健食品,有些没有明确。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和自我声明公开时除了应关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应注意到企业所在地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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