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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化用品利润怎么样生产假冒日化用品 七名责任人罚

日前,通州区对时隔4年多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马某、顾某、康某、俞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相关4家涉案被告单位也被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800元不等的处罚。2011年3月1日,南通市经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联合质监部门突击行动,在如东县河口镇捣毁一特大涉外假冒日化用品生产,抓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现场查扣假冒日化用品3412箱10万余瓶、包装物45箱(袋)以及加工半成品11967瓶。经查,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为了企业运转,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联系涉案被告单位或个人为其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塑料标贴、说明书等,擅自在自己生产的美白霜、清凉油、薄荷膏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将产品销售给小商场市场经销日化用品的经营户,非法经营从中获利。另据了解,2006年、2008年,马某也曾因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照经营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4万元、1万元的罚款。2011年3月2日,马某被如东县刑事,同年4月8日转居住,期满后解除居住。2015年7月27日,被通州区决定取保候审。法院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以及马某、顾某、康某、俞某等7名被告人到案后的表现,综合考量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上述判决。潘陆源张炜东(责任编辑:va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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