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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桂湖诉被告何雪光、何振宇、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广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湖诉被告何雪光、何振宇、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滩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受理原告陈桂湖诉被告何雪光、何振宇、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滩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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