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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七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原则上不设男女生比例。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若总分相同,全部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三十条学费标准按省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及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16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300元/年。各专业学费暂按2015年标准执行,2016年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且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广东轻工职业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美术类考生,根据投档的生源按文化科总分与美术术科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其志愿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全部予以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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