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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29日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证券法于3月1日起施行,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证监会表示,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证监会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


据了解,备案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证监会表示,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证监会信息显示,在后续落实新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工作中,将主动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记者 刘慧)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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