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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商业企业销售甜菜颗粒粕能否免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饲料销售企业,外购甜菜颗粒粕直接销售,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三)配合饲料。(四)复合预混料。(五)浓缩饲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26日对于“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也免征增值税?”答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甜菜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函》(内国税流函〔2005〕37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的意见是,对甜菜颗粒粕可按照“单一大宗饲料”对待,并且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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