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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三证的区别与联系

  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标准统称农药“三证”。三者会集中出现在农药产品标签上,并在农药登记、生产与销售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各自独立又相辅相成。

  随着修订后《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一些省份已经陆续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工作,核发了一些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新的法律法规背景下,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标准相互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及扮演什么角色呢?

  除新农药研制者,可以先申请农药登记证外,其他无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不受理、批准其农药产品登记。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但应当提供其境内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拥有相应农药登记证的委托人可以委托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且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企业,加工、分装农药。

  已批准登记的产品,在2019年8月1日前可申请登记延续,2019年8月1日后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将注销其所有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标注规定:① 原药(母药)品种;② 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与非化学农药。即如某农药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有A剂型,则可以申请A剂型下的任一农药登记。

  农药标准是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唯一依据;同时,其也是保证登记时的样品、试验过程中的样品、出厂的商品(产品)、市场抽检的产品等多方面一致的法律依据。如这几个环节能保证高度一致且互相印证和吻合,必将对净化农药市场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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