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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奖补等方式,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在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品牌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产品加工、农业新技术应用、农业种业创新、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种植(养殖)户、农业经营主体、其他类项目创建实施主体等(各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对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支持做大设施农业。对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我市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二、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使用可降解地膜并达到规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对1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亩奖励800元。

  三、支持发展品牌农业。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对参加在福州举办的农业展会的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同时符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达到40%,、专业采购商达到5000人(境外占比4%)条件的,每届奖励350万元;展会获得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森林旅游(康养)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重点林区县、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新建森林步道,每公里奖励3万元。

  五、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万元。对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按新增投资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奖励10万元。

  七、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八、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其中市级安排3000万元、县级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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