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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红盐当化肥销售 一年销售额超过23万元

  自造与化肥外形相近的红盐,冒充化肥对外销售,男子殷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日,记者从寒亭法院了解到,红盐就是原盐加铁制作的红色颗粒,会造成土壤板结、次生盐渍化等危害。

  2008年,本在外地工作的殷某听人介绍,在潍坊做“红盐”生意能挣钱,就来到潍坊做起了倒卖“红盐”的生意。2010年,殷某的生意慢慢做大,开始在潍坊、济南、西安等地农资会上展示其“红盐”产品,并自称自己姓宋,向他人散发印有“山东潍坊金旺钾肥有限公司,主营俄罗斯大颗粒钾肥,总经理宋某”的名片和“山东潍坊金旺化工有限公司,主营产品配肥厂添加剂,总经理宋某”的名片联系客户。

  2012年,有了本钱的殷某在滨海一个老化工厂内开起了“作坊”,通过将原盐烘干,加上铁红染红,然后粉碎的方法,直接自己生产“红盐”,并以钾肥、微肥、钾肥添加剂名义对外销售。2013年,殷某造假之事被发现,经调查,仅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他卖假化肥的销售金额就超过了23万元。

  16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2013年9月份,经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殷维顺所生产的“红盐”取样检验,结果为该样品中氯化钠化量为93.25%、铁含量为0.11%、钾含量为0.1%。潍坊市土壤肥料工作站证实,按照GB6549-2011标准要求,农用氯化钾中氧化钾的含量不低于55.0%,否则为不合格产品;若氯化钾中氯化钠的含量过高,在农田中用量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土壤板结、次生盐渍化等危害。

  法院审理认为,殷某以“红盐”冒充钾肥、微肥、钾肥添加剂,以假充线万多元,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应予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殷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通讯员 王京华 记者 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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