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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参与斗殴被判刑引发的争议

3月17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公诉人和原审被告的辩护人针锋相对。一年前,精神病人杨某林被朋友叫去参与打架,最后7人一审均被判聚众斗殴罪,其中杨某林获刑一年。

对此,夹江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法院一审对杨某林适用的刑罚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不相适应,量刑明显畸轻。而杨某林的家属也提起了上诉,称案发后,杨某林经司法鉴定并由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警方另行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杨某林的家属认为,这存在冲突却又不准予申请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我儿子免予刑事处罚。”目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对此进一步审理中。

判决

精神病人参与斗殴

一审获刑一年

时间回到2021年5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当时29岁的杨某林正在外面和母亲干利容等人吃宵夜。突然,他接到一个电话后说,朋友有点事,他要先离开一会。干利容不太放心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还叮嘱他早点回家。

没想到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干利容就接到了儿子朋友用他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说杨某林被砍了,已经送到县医院救治,她赶紧催对方先报警。

据夹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5月19日21时许,许某某与曹某某因许某某家庭问题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夹江县青衣街道滨江广场打架,许某某邀约杨某林等人来帮忙。当天凌晨1时23分,许某某将陈某、杨某林等人集中在一起后,在滨江广场与曹某某发生打斗,曹某某和杨某林二人受伤。

2021年12月23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参与打架的7人均被判聚众斗殴罪,分别获刑一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其中杨某林获刑一年。

抗诉

检方提出

量刑明显畸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在本案中作用积极,地位较同案犯更突出。虽然杨某林并非矛盾的引发者,也非邀约者,但杨某林最先使用洋铲敲打地面,导致双方斗殴行为的开始,随后杨某林也积极参与殴打。

案发后,杨某林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仅供述自己到了现场,没有如实供述情节,也不认罪认罚。在庭审期间,仍辩称自己没有打过人,并以自己在发病期企图推卸自己的罪责。

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4日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量刑明显不当。该院认为,夹江县人民法院在杨某林仅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下,未综合考虑杨某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大幅度减轻处罚,仅判处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对杨某林适用的刑罚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不相适应,量刑明显畸轻。

上诉

两次司法鉴定存在冲突

被告家属希望改判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干利容也表示不服,并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据干利容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2021年7月7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林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杨某林家属申请,夹江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杨某林患有精神分裂症,故该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杨某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过,夹江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17日发出鉴定意见通知书,经聘请有关人员对杨某林进行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伴精神活性物质有害使用,对其2021年5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我认为,这个司法鉴定结论跟第一份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冲突,与夹江县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重大冲突。”干利容表示,她根据该鉴定意见通知书所述,及时向警方申请重新鉴定,但却不准予重新鉴定。干利容表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我儿子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会有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介绍说,由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就他在特定时间实施的特定危害行为做出评价,但这种评价不能脱离他的整体精神状态而孤立地进行,因此,评断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障碍程度需要专业的鉴定。

郭金福表示,如果当事人及家属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待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看是否与前次相矛盾。如矛盾,应请两家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询问,以最终确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则表示,因为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在认定标准上有诸多共同之处,其标准是相关联的。但在这其中,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精神状态中心理学标准或法学标准的要求有较大差异。王英占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在认定上区别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精神状态的要求更为细致,且对于“不承担责任”这一种情况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判定更窄。

王英占表示,不应简单以“因为甲不可以,所以乙也不可以”这样一种包含关系的逻辑来衡量二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顾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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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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