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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客户经理诈骗近400万元 历经四次审理判刑12年

  以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为由,耿某华骗取他人资金700万元,后归还部分资金。9月4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银行员工诈骗案的二审判决,该案曾历经四次审理。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耿某华,男,1983年4月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本科毕业,原系广发银行焦作分行运营部客户经理,于2016年6月辞职。

  法院认定,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耿某华以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为由,骗取周某、苗某往其持有的广发银行卡上打款607万元(包括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上载明的“孙某”的110万元)。另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苗某向耿某华持的广发银行卡上打款93万元。

  上述,周某、苗某共计给耿某华打款700万元。

  此后,耿某华支付苗某、周某利息107.26万元(该利息不包括2015年4月27日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前耿某华支付的1.21万元),偿还“孙某”110万元,耿某华将其余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及他人信用卡、个人借款等。由此,耿某华的诈骗金额应为389.7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耿某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共被羁押39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华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耿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耿某华退赔被害人资金。

  耿某华上诉表示,其与苗某是商业合作关系,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该诈骗案曾先后历经4次审理,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耿某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重审宣判后,耿某华依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2019年8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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