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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新区新房预售金监管办法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19年12月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联合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预售项目需设立新的监管专用账户。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因特殊原因需另行开立的须报监管机构审批同意。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   (二)对于规划设计总层数小于18层(不含18层)的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   对于规划设计总层数大于18层(含18层)的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3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40%的资金额度;   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2/3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60%的资金额度;   (三)当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   (四)当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时,解除监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四)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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