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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长江“治病” 需要补齐法律短板

  “长江流域有180万平方公里,但水域面积不到8万平方公里。长江的病症在水中,病根在陆上。作为一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不仅要规范人类在水中的行为,更要规范人类在陆上的行为。”近日,在河海大学举行的“长江保护法治论坛”中,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水利部原副部长矫勇表示,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层面的长江保护法,将补足长江保护在法律上的短板。

  矫勇介绍,长江流域涉及我国19个省份,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5276条,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971个,这些河流湖泊共同构成长江流域完整的水系和发达的生态系统。

  对于正在制定中的长江保护法,矫勇表示,将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手,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并以法律的形式将保护的要求固定下来,上升为国家意志。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近些年,党和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举措。矫勇认为,对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现行涉及长江保护的法律在权威性、针对性、适应性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要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问题专门立法。

  “涉及长江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有30多部,例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一般针对全国的普遍性问题,而针对长江流域特殊问题,现行法律的权威性、针对性、适应性不强。目前还没有一部聚焦长江大保护的系统性的法律。所以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锐意改革创新。”矫勇表示,要创新长江保护法律制度,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奠定法律基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建议,长江保护法的立法一定要名副其实,而不是名为保护、实为开发。当保护和开发冲突时,要明确保护优先。此外,不能搞形式主义,防范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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