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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枫酒业股票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咨询电话: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514,619,1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5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5,730,959.60元(含税)。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九次股东大会(2014年年会)决议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每股派发红利0.045元。

(四)扣税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九次股东大会(2014年年会)审议通过。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居民企业股东现金红利亦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不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现金红利为0.05元。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一)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静安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

传真: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邮政编码:200063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截止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联系人:张黎云、刘启超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四、对象

五、实施办法

三、相关日期

(二)发放范围:2015年7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15-018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方案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咨询地点:上海普陀区777号(海棠大厦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六、咨询办法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 元派发现金红利,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个人非限售股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为0.0475元;个人限售股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45元;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为0.045元。

5、对于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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