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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三: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随着私家车数量逐年增多,很多小区停车位远远满足不了业主需求,为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个别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公共绿地改为停车位。对此,《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中明确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如因原规划设计不合理或实际需要,存在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客观情况,应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后,办理有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个别业主、未经授权的业委会(及其成员)改变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都是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业主拒不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主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及时制止违规装修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装饰装修物料搬运人员、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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