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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的工装上衣不合格济南钢城一企业遭处罚

  19日,记者从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钢城市监 行处字〔20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芜钢铁鸿羽服装有限公司因生产的工装上衣不合格,被罚款1600元。

  莱芜钢铁鸿羽服装有限公司位于钢城区钢都大街中段泉山小区3#楼西侧,经营范围:普通劳动防护服、阻燃防护服、鞋帽、手套、小护品、各类时装、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的加工,纺织品、布料、木材、钢材、建材、五金交电、土产杂品(不含烟花爆竹)、日用百货的批零,设备、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30日,该局收到济南市局转来的当事人加工的工装上衣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遂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定2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加工的工装上衣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自2020年9月30日共计加工规格型号:170/P2的工装上衣20件,之后该规格型号:170/P2的工装上衣一直未加工,其中包括抽检样品2件(检样、备样各1件),截止目前未销售给其他消费者,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在收到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考虑到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进行销售和使用,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维护公司信誉,没有继续加工销售上述产品,已经生产的20件工装上衣自行销毁,销售价格80元/件,成本价60元/件,货值金额1600元,上述工装上衣没有销售,未实现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

  钢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钢城市监质告字[2020]4号《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不是故意生产上述不合格工装上衣,于2020年12月10号收到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的《检验报告》(No:JSCZ20200935GZ)后,知道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就自行销毁了上述产品,未销售给消费者,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罚款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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