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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就业形态和 灵活就业的政策建议

聚焦新就业形态(3)

鲍春雷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人工智能及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用工形式、劳动时间和工作场所变得更为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更加多元,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多。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灵活就业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发挥着特殊时期保就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医疗、教育、餐饮外卖等需求领域的消费活动向线上的迁移,直播用户数量和交易量出现增长,加上快递配送等岗位在疫情期间需求较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共享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在帮助困难行业员工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美团买菜与鹿港小镇、小南国等餐饮企业的“共享员工”合作,既缓解了美团买菜由于订单激增导致人力紧张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减轻了餐饮企业支付工资的负担,而且还保障了从业人员的收入。

当前国家积极鼓励发展经济新业态,催生新岗位新职业,同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于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发展而言是积极利好。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政策相对较少,就业服务未能将灵活就业人员充分纳入到帮扶范围,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还面临一定限制。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援企稳岗等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覆盖不够。像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互联网平台上的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收入、安全防护以及基本生活保障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减税降费等实惠性政策也相对较少,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但疫情对我国经济及劳动力市场的不利影响仍未完全消除。疫情中得到的有益经验需要及时总结,暴露出来的问题需要有应对性措施,继而形成长效性的制度安排,来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实现高质量就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积极发展新就业形态和灵活用工方式。

疫情中灵活就业在稳就业和促复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央促进新业态发展和支持灵活就业的要求,将灵活就业发展纳入就业优先战略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各种灵活就业形态的发展,允许企业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采用非全日制、阶段性合同、劳动者个人承揽、服务外包等多渠道灵活用工,完善对平台型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要充分预判到灵活就业将会成为今后就业领域的重要形态,也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相关政策要更好地适应其发展,在行业监管、就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配套调整,破除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二,完善灵活就业政策服务体系。转变过去促进就业政策以标准就业为导向的方针,将稳定就业岗位的各类扶持政策转化为促进各种形式就业的政策,实现从“稳岗”到“稳就业”的转型。提升就业促进政策及服务的普惠性,破除很多新业态从业人员无法享受就业促进政策及服务的壁垒,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认定办法,鼓励平台在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视实际吸纳效果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支持。

第三,积极提升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建立健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政策,加强对新职业的认定,依托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适合新业态方式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根据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吸引社会各方投入力量,规范培训市场,优化培训方式,推动从业人员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加强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防止企业假借新用工方式或灵活用工方式之名侵害劳动者权益。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规定,创新用工管理方式和办法。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本次疫情使很多平台企业更加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劳资双赢才能促进平台健康发展,为此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对收入断档期给予一定支持,帮助其顺利度过困难期。

第五,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针对调查中发现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特征,要研究更加合理的缴费水平和断保处理办法,缴费的周期可以适当延长。除了广泛被关注的职业伤害险,疫情期间发现失业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也十分重要,需要研究建立适合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多重用工关系,应探索社会保险的各自缴费、分别计算、合并纳入的政策体系。

(作者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劳动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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