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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老人患有心肺病需长期使用呼吸机可小区突发停电

  江苏南通,一老人患有心肺病需长期使用呼吸机,可小区突发停电,导致呼吸机无法使用,后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停电,而物业公司没有引导好救护车的施救,都存在责任!于是起 诉供电公司和物业,要求索赔78万余元!张大爷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医生建议长期家庭氧疗!所以张大爷的儿子给他购置了一台呼吸机,经常使用。不过,因为带蓄电装置的呼吸机比较贵,儿子单独买了一个电瓶配套使用,以免断电的时候可以用电瓶给呼吸机供电!

  平时张大爷的儿子每周给电瓶充一次电,不过电瓶没有放在张大爷的房间,儿子觉得电瓶放在房间不安 全,而且一般情况下也用不到,于是放在别的房间,等需要的时候再搬过来!但是张大爷的儿子没有和张大爷一起住,而意外发生在那天早上的6点26分!说来也是巧合,平时张大爷能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1个小时左右,洗漱和吃饭的时候都不带呼吸机的,但那天刚没电,张大爷就跟老伴说自己人难受!老伴被吓坏了,赶紧给儿子小张打电话!因为电瓶太重,老伴搬不动,要等儿子过来才行。

  儿子接到电话后,马上往张大爷那边赶,同时在路上打了120电话,然后还打电话问物业为什么停电?但物业一问三不知,说没有接到停电的通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停电!小张很快到达父亲的家里,但他没有马上把电瓶和呼吸机连接,而是先去检查是不是家里电闸跳了,因为物业说没有接到停电通知,小张就想着是跳闸的话,把电闸打上去就好了!后来小张发现不是电闸的问题,就去搬呼吸机,但搬到一半接到救护车的电话,说车已经在小区大门外,但不知道不知道是哪栋,让小张下去引导!

  当时物业没有派人帮忙引导,小张只能喊邻居下去帮忙带路。后来救护车7时27分到达抢救室,但张大爷已经没了呼吸。虽然医生马上抢救,但张大爷还是因为呼吸衰竭而死亡!那么。小区当天为何停电呢?原来,当日早上6时26分,供电公司发现停电后,马上派出配电人员带电巡线,通知变电人员检查变电设备。7时19分,配电人员向供电公司报告,是某小区内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而烧毁,故障区域已采取隔离措施,可先恢复小区的供电!所以,张大爷家7时18分59秒就已经恢复了供电。但家属认为,供电所停电没有提前通知,而物业也没有安排人给救护车带路,这才造成张大爷死亡,于是向他们索赔7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小张明知父亲需要用呼吸机,就要提虑到供电故障时的应急措施,当天停电时间不足一个小时,如果小张和他母亲平时准备充分,完全可以应对短时间的突然停电!而且救护车来到小区之前,小张和母亲都没给父亲的呼吸机接上电瓶,如果当时先自行妥善处置,是完全有可能避免停电对张大爷的生命造成危险!其次,张大爷平时都能自主呼吸一个小时左右,但单日停电不足一小时张大爷就不行了,所以并不排除张大爷因自身疾 病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另外,当日停电是变压器故障,供电公司不能未卜先知,且事发后供电公司处置得当、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了正常供电,所以不能认定供电公司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没有没有安排人员引导救护车,这不属于物业的工作范畴,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所以也不能要求物业赔偿!

  故一审法院认为,张大爷去世与当日停电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充分,法院难以采信!但家属不服判决,选择上诉!小张认为,父亲是因小区突发停电导致呼吸机不能工作,,进而威胁生命安 全。在此情况下,自己通知120同时向物业公司寻求帮助,但是在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物业公司竟然没有安排带路,后来还是靠邻居帮忙才把救护人员带到家里,所以物业失职!

  另外,当天突然停电,自己没有接到通知,如果提前接到通知,自己就会在父亲家居住,并且把电瓶提早搬到父亲房子。在发现停电以后,自己已经马上打了120,已经尽力,而父亲还是死亡,所以父亲的死还是停电造成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小张明知父亲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却将电瓶放置较远、其到达现场后也没有马上连接电瓶与呼吸机,而是检查电闸,延误父亲吸氧,处置不当!

  而张大爷当天自助呼吸没有超过1小时,跟平常也有区别!而且医院诊断其为呼吸衰竭、猝死,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疾 病原因。另外,停电是用户端突发故障导致,供电公司无法事先通知,在停电后供电公司立即排查故障、恢复无故障区域的通电,处置及时、正确,没有过错。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个判罚并不意外,在法律的因果关系是综合考虑的,换句话说,当天停电后,如果电瓶就在旁边,或者老伴搬不动,先去找邻居或者物业一直搬蓄电池,让呼吸机先恢复正常工作,也都不会导致张大爷死亡。所以停电和张大爷的死亡不存在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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