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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行业准入条件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准入的指导意见

山西中部城市群以及呼包鄂榆、沿黄等黄河中上游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水资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布局煤化工产业,严格执行煤化工行业准入条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藏中南地区。重点提高矿产资源、水电开发准入要求,严格实施干、支流栖息地,确保生态屏障安全。

中原经济区。大力开展节水和治污,加大钢铁、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的绿色、升级以及淘汰力度,对高耗水煤化工产业不予准入,推动加快改善质量。

明确功能,保障落地。根据有关规划、区划确定的流域水质改善目标,针对具体区域的主体功能、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和水域水体功能,明确与发展定位,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保障差别化准入要求落地。

水利部

北部湾地区。重点提高石化、冶金、能源、生物燃料、造纸等产业准入门槛,严控自然岸线占用。强化新建项目“以新带老”,着力降低入海污染物排放量。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印发

海峡西岸经济区。资源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大沿海产业环保基础设施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力度,严格港口特别是品码头准入,防范近岸海域和海洋风险。

(一)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开发区、生态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区域内新建工业和矿产开发项目不予准入,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强化生态修复和补偿。

2016年12月27日

(二)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准入中预防为主、优先。各类产业园区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金属采选及加工、轻工、纺织品制造、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行业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或减量置换。各级各类水生生物区水域不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重要生境等河段严格水电准入。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其中的类产业提出严格的准入要求。

环渤海地区。严格-承德水源涵养区和滦河、洋河水源地,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逐步淘汰搬迁现有污染企业,防范和治理富营养化。对水已超载的北三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水系、京津中心城区、西部地区、衡水、等区域,实施“以新带老”,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支撑京津冀地区质量改善。

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准入,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成渝地区。进一步提高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准入要求,冶金、化工、造纸等产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严格江河上游石化产业准入,防范水风险。

按照、国务院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改善质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力度,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区域差别化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地方制定实施区域差别化准入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对未完成水等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收严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性措施。

(二)基本原则

哈长地区。重点提高石化、食品酿造、制药、制浆造纸等行业准入要求,饮用水和跨界水风险。

一、充分认识实施区域差别化准入的意义

珠江三角洲地区。新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水质量超标地区,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涉重金属风险。在地方已确定的供水通道区内,对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不予准入,其他区域应提高相应准入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替代。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重污染河流应制定更严格的流域排放标准。

黔中、滇中地区。进一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煤炭、化工、钢铁、电力、造纸、水泥、食品加工等行业准入标准。涉及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中小水电准入。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城市存在黑臭水体的区域,应制定更为严格的减量置换措施。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水资源。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总体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

东陇海地区、江淮地区和长江中游地区。适时制定火电、钢铁、纺织、化工等产业的地方准入标准,严格涉危涉化建设项目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准入要求;实施氮、磷总量控制,防范蓝藻水华爆发和水风险,确保饮用水安全。

依法推进,政策协同。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类、类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

(一)指导思想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加强区域内产业梳理和筛选,以影响水质量的行业为重点,把水质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落实到具体行业,分解到具体准入条件上。

三、不同区域差别化准入的指导意见

(三)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提高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及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准入要求,避免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与面源污染叠加,加剧水质改善难度。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的影响。不得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的开荒以及侵占水面、湿地、林地、草地,控制化肥量,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其他优先耕地集中区域可参照本区域要求强化准入管理。

以改善水质量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水资源水承载能力为约束,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找准当地影响水质改善目标的短板,强化源头防控、严格准入,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发展委、建设局、水利局:

(三)差别化准入政策一经确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加强企业自查、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以及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对未落实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处罚、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关停或。

冀中南地区。重点落实入园入区发展,新建项目生产工艺、水耗能耗物耗、产排污情况及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考虑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对新建、扩建火电、钢铁、冶炼、水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严格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准入;严格区域用水总量管理,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一)地方要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高度认真做好工作部署,从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工作进度、资金来源等方面明确实施差别化准入政策的各项保障措施。鼓励地方通过制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目录、深化影响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区域生态红线、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涉及海洋主体功能的区域,其差别化准入政策另行制定。

发展委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区域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

优先,改善质量。改善区域、流域质量,实行最严格的源头制度,在与发展中,把放在优先。

四、保障措施

关中-天水地区、-西宁地区、天山北坡地区。强化水、水生态、水资源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约束,严格石化、冶金、盐化工等产业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地表水资源超载、地下水超采区,严格煤化工等高耗水产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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