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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新规6月1日将实施:标签标示、警示信息有了新要求!

  近年来,固体饮料因携带方便、即冲即饮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同时,固体饮料“伪装”成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销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022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虚假宣称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公告》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公告》中对固体饮料有哪些明确要求呢?当前的实施情况如何呢?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5月20日发布《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通知》提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发布以来,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反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有一定数量的剩余。

  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前,2022年0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提出,《公告》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年31日。

  根据国家标准《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固体饮品指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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