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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始末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 张恩杰)“我侧身低头把目光集中在签字桌上,亲眼见证了这个历史时刻。柳斌杰署长稍微顿了顿,拿出笔开始签字,没有迟疑,签名书写得非常漂亮。这是中国人有史以来在自己国家诞生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上留下的唯一名字,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签字。”这是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版权局局长王野霏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诞生的历史瞬间》一文中写下的一段话。2012年6月26日,时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代表中国,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文件上签字,该条约于今年4月28日生效。

这份国际条约的缔结都经历了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昨天,记者采访了见证这一历程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北京条约”生效前

国际版权条约有“听”无“视”

“在表演领域,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权利:一是表演权,即作者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王迁指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即关于表演者权保护的条约。

早在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条约》就已通过,首次确定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标准。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冲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进一步提高了表演者权保护水平。

“然而,由于受各国相关制度差异等条件所限,这些条约对表演者的保护存在局限:它只保护已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供耳朵听的表演’,如歌手的歌声、相声演员的说唱等表演者通过声音表现的表演形式,而不保护已录制在音像制品中的‘供眼睛看的表演’,如电影演员的形象、动作等表演形式,即对‘视听表演’的保护不足。”王迁说道。就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积极组织对视听表演保护条约的谈判,力图对表演者提供全面保护。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举行外交会议,以促成该条约的签署,但因美国和欧盟对有关“表演者权利归属”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外交会议夭折,新条约未获通过。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推动缔结条约,但由于美欧分歧严重,致使该项议程长期没有进展。2011年6月,各方终于在“表演者权利归属”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条约的签署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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